國外學歷認定相關法令

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自行(委託)在台灣地區招生上課,(不論
部分或全部課程)所授予之國外文憑,教育部均不承認。

私立學校法規定,私立學校不得設立分校,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
准立案後始得招生,未依規定申請核准立案,以學校或類似學校名
義擅自招生者,除學生學籍不予承認外,並依法議處。

依教育部訂定查證認定國外學歷作業要點規定,利用寒暑假期間,
以短期密集教學取得之國外學歷或未赴當地正式註冊、上課或在台
上課取得之國外文憑不予承認外,國外學歷經查證符合下列規定
者,始得認定相當於國內何種學歷:

  • 入學資格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符者。
  • 修業期限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者。
  • 修習課程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近者。
  • 畢(肄)業學校為當地有關權責機關或專業團體認可者。

國外學歷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查證,但不予認定:

  • 經查證其證件係有關語文、或職業訓練所獲之能力
    證(明)書者。
  • 修畢博士班課程或取得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而未獲得博士
    學位,申請認定相當於碩士學位資格者。
  • 赴國外進修碩士學位之修業期限未滿兩個學期或三個
    學季者。修習之課程非屬正規學制者。

國外學歷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查證及認定:

  • 未經入學及修業而獲得論文學位證書或研究、結業證明書者。
  • 以函授方式取得之證書或證明書。
  • 名(榮)譽博士學位證書。

需查詢或認定上述國家之大專學歷,可檢附學歷證件等送請受理使
用該學歷之機關或單位(例如:任教者由任教學校,就學者由就學
之大學校院、參加考試者由考試機關)逕行查證或認定。當事人自
行申請查證或認定者,本部不予受理,亦未便出具「國外學歷認可
證明文件」。

國外學歷認證常見問題與送審程序(教育部)
回外國學歷查證認定
國外學歷查證認定作業要點
畢業回國前請先辦好學歷查證認定手續
Sample-Letter of Authorization

 

資料來源:教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