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學歷查證認定」各主管機關執行權責:
(一)凡專科以上學校教師持國外學歷送審教師資格需依據
「專科以上學校以國外學歷送審教師資格作業須知」
辦理,由學審會主政。
(二)查詢國外大學校院參考名冊事宜由文教處主政。
(三)國外大學校院學歷認定由高教司主政。
(四)國外專科及技術校院學歷認定由技職司主政。
(五)國外師範校院學歷,高中教師資格檢定之督導及教育
學分之採認由中教司主政。
(六)持國外學歷擔任國中、小學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之
督導由國教司主政。
(七)高中、國、小學教師檢定、任用及核敘薪級由省市政
府教育廳自定標準辦理。
(八)參加公職考試,該學歷查證認定由考試機關(考選部)
自行辦理。
(九)各級學校新生及轉學生之國外學歷查證認定由學校自
行辦理。
學歷【驗證】?學歷【查證認定】?受理單位?
1. 留學生於國外拿到學位後,應先行至駐外單位
辦理【學歷驗證】,以簡化日後辦理【學歷查證
認定】之程序。
2. 學歷驗證: 查明學歷證件是否屬實。
洽詢單位: 相關駐外館處、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地址:台北市濟南路1段2之2號
電話:(02)2343-2913~15
3. 學歷查證認定: 指採認外國學歷相當於國內
何種學歷。
洽詢單位: 請見【「外國學歷查證認定」各主管
機關執行權責】部分。
外國學歷證件譯成中文,受理單位?
應先送至相關駐外館處驗證原文件屬實,外交部始受理。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地址:台北市濟南路1段2之2號
電話:(02)2343-2913~15
國外學歷認證常見問題與送審程序(教育部)
外國學歷查證認定作業要點
畢業回國前請先辦好學歷查證認定手續
國外學歷認定相關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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