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學歷查證認定」各主管機關執行權責:


(一)凡專科以上學校教師持國外學歷送審教師資格需依據
   「專科以上學校以國外學歷送審教師資格作業須知」
   辦理,由學審會主政。

(二)查詢國外大學校院參考名冊事宜由文教處主政。

(三)國外大學校院學歷認定由高教司主政。

(四)國外專科及技術校院學歷認定由技職司主政。

(五)國外師範校院學歷,高中教師資格檢定之督導及教育
   學分之採認由中教司主政。

(六)持國外學歷擔任國中、小學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之
   督導由國教司主政。

(七)高中、國、小學教師檢定、任用及核敘薪級由省市政
   府教育廳自定標準辦理。

(八)參加公職考試,該學歷查證認定由考試機關(考選部)
            自行辦理。

(九)各級學校新生及轉學生之國外學歷查證認定由學校自
   行辦理。


學歷【驗證】?學歷【查證認定】?受理單位?

 1. 留學生於國外拿到學位後,應先行至駐外單位
     辦理【學歷驗證】,以簡化日後辦理【學歷查證
     認定】之程序。

 2. 學歷驗證: 查明學歷證件是否屬實。
     洽詢單位: 相關駐外館處、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地址:台北市濟南路1段2之2號
        電話:(02)2343-2913~15

 3. 學歷查證認定: 指採認外國學歷相當於國內
                      何種學歷。

    洽詢單位: 請見【「外國學歷查證認定」各主管
                            機關執行權責】部分。

外國學歷證件譯成中文,受理單位?
 
   應先送至相關駐外館處驗證原文件屬實,外交部始受理。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地址:台北市濟南路1段2之2號
   電話:(02)2343-2913~15

國外學歷認證常見問題與送審程序(教育部)
外國學歷查證認定作業要點
畢業回國前請先辦好學歷查證認定手續
國外學歷認定相關法令
Sample-Letter of Authorization


回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