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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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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由申請者本人,攜帶所需文件,向日本交流協會提出簽證申請。
※不接受代理申請或郵寄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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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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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交流協會台北事務所 、
日本交流協會高雄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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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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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期
: 2010年
5月10日(一)
∼
5月14日(五)
第二期
: 2010年11月
1日(一)
∼11月
5日(五)
※第二期之申請期間可能會有變更。10月中,日本交流協會將會再度公告於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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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申請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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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午
09:15- 11:30、下午
01:45- 04:00
※其餘時間不接受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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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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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期
: 1979年
5月
11日 ∼
1992年5月14日出生
第二期
: 1979年11月 2日 ∼
1992年11月
5日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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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所需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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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簽證申請書
2.
2吋白底證件照1張
( 6個月內拍攝,正面、脫帽、無背景
)
請貼於申請書上。
3.
台灣身分證影本(正、反面)
請用A4白紙,單面印刷。
4.
履歷書
請申請者本人以中文或日文書寫。
5.
調查表
請申請者本人以中文或日文書寫。
6.
理由書(希望利用打工度假制度的理由)
希望利用打工度假制度的理由,請申請者本人以中文或日文書寫。
7.
計畫書(希望從事的活動內容)
此次赴日後,您想要做什麼,
請申請者本人以中文或日文書寫。
8.
最終學歷等證明文件
例:在學(休學)證明(正本)、畢業證書(影本)等
9.
足以購買回台之交通票券,及在日停留初期維持生活之必要費用的證明文件
8萬台幣以上之存款證明書(正本,1個月內所申請的存款證明)
(若所提出之存款證明為親屬所有,則請另加附可證明雙方關係之戶籍謄本正本,3個月內)
10.
其他自我推薦之文件影本
(並非絕對必要)
例:日本語能力檢定合格證明、日本語學校修了證明書、日本文化或技藝方面相關證書等,可自我
推薦之相關文件。
11.
護照影本
(護照正本也請同時攜帶)
相片資料頁要影印。若曾取得日本簽證、曾入出境日本等,其相關之各頁也請全部影印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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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簽證注意事項(請務必詳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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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護照
∙
進出日本時,護照必須有效。護照之效期雖無特別規定,對於入境日本後,護照剩餘效期較短之申
請者,建議先換新護照。
∙
因是依據申請時所提出之護照資料影本來審查的,領證時必須是同一本護照。若有考慮換護照者,
請先換好護照後再提出申請。
∙ 護照上持照人簽名欄,請記得要簽名。
· 關於提出之文件
∙
所有文件請以黑色原子筆書寫。
∙
所有相關文件,請務必用白色、無花紋之上等紙,單面印刷
(有顏色之紙張、感熱紙等皆不可使
用)。
∙ 所有文件,請務必以A4大小紙張提出。
∙ 提出申請時,請依上述【所需文件】之順序排列。
∙
上述文件1.、4.、5.、6.、7.之規定用紙,可從日本交流協會網站下載,或請事先前來日本交流協
會索取。
∙
上記4.、5.、6.、7.的申請資料,可以使用電腦打字書寫。但是簽名欄上請本人一定要親自手寫簽
名
∙
各項文件須由申請者本人書寫。若有抄襲、他人代筆之嫌者,審查上將有不利之影響。
∙
文件不足、內容填寫不完整、影印不清楚、規格不符、簽名不一致等,審查上將有不利之影響。
∙ 請務必確認各項文件是否齊備。受理申請後,恕不接受文件之補交。
∙ 受理申請後,文件概不退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