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國務院於一九九六年公布施行的新移民法,有關小留學生申請簽證的規定,其中重點主要有:「禁止持學生簽證(F-1)的外國人,就讀於美國公立小學(從幼稚園到六年級),或政府貼補的成人教育項目。」自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卅日起,不得批准就讀於上述學校或項目的學生簽證申請。同時,美國駐外館單位或各簽證處「不得簽發F-1學生簽證給有意就讀美國公立中學(七年級至十二年級)者,除非申請簽證時,能證明已支付有意就讀期間每名學生平均所獲得政府貼補的費用。」

根據上述規定,有意到美國上公立的啟蒙班、托兒所、幼稚園及小學一年級到六年級的小小留學生,即使願意支付政府貼補的費用,也拿不到簽證;而拿F-1學生簽證就讀美國七年級到十二年級公立中學的小留學生,新移民法增加規定:除了須支付政府貼補的費用外,學生上學的時間總和不能超過十二個月(約三個學期)。

從九六年十一月卅日之後,私立學校轉入公立學校的學生簽證持有者,都受新移民法的約束:ぇ從私立幼稚園到小學六年級及政府補助的成人教育項目,轉學者所持F-1簽證一律作廢;え如從私立中學(六年級至十二年級)轉學到公立中學,要依法支付政府貼補的教育費用,就學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個月,否則視為違反簽證規定。

違反上述簽證規定者,將依新移民法連續五年不准入境美國。

不過,以上所有的規定及約束,只限於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卅日以後申請到美國就讀公立幼稚園、小學和中學的小留學生。如果在九六年十一月卅日之前,已就讀美國公立學校的小留學生,可以繼續在公立學校就讀,並保持F-1學生簽證。但在九六年十一月卅日後,這類小留學生出境再入境或在美國中斷學生簽證,則必須依新移民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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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駐舊金山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文化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