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新聞稿:高中職學生海外短期進修語文國內將採認學分 |
教育部訂定「國內高中(職)以上學校與外國學校建立短期語文進修合作關係注意事項」 89.11.08 近年來,國內各級學校在學之學生對於海外短期研修功能及參與方法欠缺瞭解,以致在參與海外短期研修時,困擾層出不窮。有鑑於此,教育部遂積極鼓勵國內高中以上學校與外國對等學校簽訂教育交流協定,從事真正的研習或短期語文進修課程,並輔以相關之文化參訪活動。在我國即將進入WTO之際,教育部將同時輔導國內高中以上學校學生正確之海外研修觀念,落實海外進修成效,藉以推動二十一世紀之國際化教育,從而提早落實知識經濟之理念。為貫徹此目標,教育部特訂定「國內高中(職)以上學校與外國學校建立短期語文進修合作關係注意事項」,全文刊載於教育部國際文教處網站,以供參考。(網址: http://www.edu.tw/bicer) 教育部依據「教育國際化」之政策,將提供海外各國設有英語教學專業課程,且正式評鑑合格之大專校院與國內高中職以上學校進行合作。目前已有多所美國及加拿大大學校院願以「大學密集英語先修班」(Pre-College Intensive English Programs)計畫,提供國內願意參與合作之優良高中職學校參考。此種純學術取向、外語學習為主,文化參訪為輔之國際教育合作計畫,將在教育部嚴格篩選及督導下進行。 為了有效解決及消弭學生赴海外短期進修所發生之困擾及意外事件,教育部於近期內連續召開了二次跨部會會議以研商妥適因應政策,並作成結論作為辦理之方針,具體措施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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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彙整學生海外留(遊)學安全及學生消費常識等教育宣導資料,再度行文各級學校、所屬館所廣為宣導,並透過各級學校校長會議及訓輔人員會議,請與會人員協助宣導。 |
(二) |
通函所屬學校或補習班,不得以「學校」或「補習班」名義辦理以營利為目的之遊學(團)業務。 |
(三) |
研擬「國內高中(職)以上學校與外國學校建立短期語文進修合作關係注意事項」,提供各高中(職)以上學校參考。 |
(四) |
請經濟部修訂有關留學服務業(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JA0501留學服務業」)之營業內容為:「代辦及提供非旅行社業務之留學、遊學業務」;並請經濟部提交「經濟部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化推動小組」研究辦理。 |
(五) |
依據民國八十四年之登記情況,留學服務業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經濟部,留學服務業之營業內容修訂後,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仍請經濟部主管。 |
(六) |
請交通部觀光局儘速將修定營業內容之定義等相關資料送請經濟部一併辦理。 |
(七) |
依規定「旅行社」、「補習班」均不得辦理留學、遊學業務,各相關主管機關除正式行文轉知所屬照辦之外,另請嚴加督導,若發現有逾越法令之情事,請立即依法處理,以防患於未然。 |
教育部將持續充實國人有關各國大學校院推薦之外國大學短期語文進修資訊、海外旅遊安全守則,及國外發生事故後之緊急聯絡體系等內容,以提供赴海外進行短期語文進修之學生及學生家長們參考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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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教育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