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青年海外生活體驗專案貸款作業要點」 |
中華民國94年11月03日青壹字第0940100184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青肆字第09824606412號令修正
一、依據
依據行政院九十四年五月十三日院臺內字第0940017379號函核定之「青年海外生活體驗專案貸款計畫」辦理。
二、目的
為鼓勵有志增進生活體驗之青年完成心願,特提供本貸款,計劃協助曾經實際參與志願服務之青年,透過國外自助旅行、遊學或度假打工,實現海外生活體驗夢想。
三、貸款資金來源
由承辦金融機構以自有資金辦理。
四、貸款對象
申請人需符合以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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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以上三十歲以下之青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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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狀況良好,無不良紀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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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者應檢附父母一方或具二、三親等尊親屬之同意書,並提供連帶保證人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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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中低收入家庭者(家庭年所得在114萬元以下)優先辦理,並免提30%自備款。
五、貸款用途
國外自助旅行、遊學或度假打工。
六、貸款用途別之期限
遊學及度假打工之期限至少一個月,自助旅行至少二星期。
七、貸款額度
依其計畫所需資金之70%為上限,申請人至少需自備所需資金之30﹪之自籌款,餘額由本貸款貸放,貸款金額最高新台幣12萬元。每人限申貸一次,不得重覆申請。夫妻同時申貸,合計最高額度以新台幣12萬元為限。
八、還款期限及還款方式
最長五年,含本金寬限期最長一年。貸款貸出後,本金寬限期內按月繳納利息;本金寬限期後平均攤還本息。
九、貸款利率
依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基準利率機動計息。
十、保證條件
依承辦銀行徵授信規定辦理,並送請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提供八成之信用保證。
十一、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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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青年海外生活體驗專案貸款」,應由申請人填具貸款計畫申請書(如附件一)及父母一方或具二、三親等尊親屬1人之同意書(如附件二),並提供連帶保證人一人,連同其他應備書件(如附件三),以個人身分,向承辦銀行提出貸款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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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請時間先後,先到先辦,屬中低收入家庭者,優先辦理,額滿、資金用罄或年度屆滿後停止收件,再由承辦銀行統一送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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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國外旅遊警示分級表」所列橙色及紅色警示區域之國家不得前往(詳細清單可上網查詢,網址:
http://www.boca.gov.tw/ct.asp?xItem=23&CtNode=45&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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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應依相關規定辦妥旅遊平安保險。
十二、申請人取得貸款資金後,應按照計畫實施,如經發現所貸資金移作他用,承辦銀行應按貸放利率加年息2.5﹪向借款人追溯補繳利息,並立即收回全部貸款本息。
申請人應檢送之有關文件,有偽造、變造情事或所提計畫書有虛偽不實或有其他違反本要點規定者,於未獲貸款前撤銷其申請資格;於獲貸款後撤銷其許可,並由銀行依前項規定辦理。情節重大者,依法究辦。
十三、貸款青年逾期未還款者,貸款銀行得取消其貸款優惠利率,並按其原貸款利率加年息百分之一催繳之,並將其授信異常資料送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建檔,開放金融機構查詢,該授信異常紀錄之揭露期間悉依該中心規定辦理。嗣後該項貸款若已清償,由貸款銀行將其還款情形送請該中心為清償之註記。
十四、資金需求
(一)貸款資金新台幣5,400萬元,由承辦銀行自有資金支應。
(二)信用保證專款及信用保證手續費由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十五、承辦銀行
委託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辦理,委辦契約另訂之。
十六、呆帳責任
辦理本貸款之經辦人員,對其非由於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情事所造成之呆帳,依審計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得免除其一部或全部之損害賠償責任,並免除予以糾正之處置。
十七、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照承貸銀行之規定辦理。
十八、本要點經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以上資料以官方最新發佈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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