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為贊助歐盟執委會文教總署「伊拉斯莫斯世界計畫」(Erasmus
Mundus Programme),鼓勵我國優秀學生積極參與該計畫碩士課程,培養國際視野、提昇國家競爭力,與「伊拉斯莫斯世界計畫」協調處合作設置「歐盟碩士獎學金」(以下簡稱本獎學金)。
本獎學金獎助年限1年,全年獎助定額歐元1萬2,000元,第2年起不得再行申請。獲歐盟「伊拉斯莫斯世界計畫」碩士課程獎學金者不得申請本獎學金。
由教育部擇優錄取8名獎學金生(可從缺或不足額錄取)。
一、申請人應已依照歐盟執委會文教總署2008-2009
年「伊拉斯莫斯世界計畫」碩士課程獎學金日程,自行向各課程主辦大學提出該獎學金申請。
二、凡為2008-2009年歐盟伊拉斯莫斯世界碩士獎學金申請生有意申請本獎學金者,請於97年5月31日前檢送中英文姓名、課程名稱、E-mail及在台通訊電話等基本資料向我國駐歐盟兼駐比利時代表處文化組登記(電話:+32-2-289-1231、電傳:0+32-2-502-1707、電郵:culture@taipei-office.be)。逾期喪失初選入選資格。
三、歐盟執委會文教總署就已申請2008-2009年「伊拉斯莫斯世界計畫」碩士課程獎學金之我國學生中,推選未獲錄取但成績優異者列於推薦名冊。我駐歐盟兼駐比利時代表處文化組依據歐盟執委會文教總署推薦名冊進行初核後呈報教育部初選名單。
四、教育部於97年6月間公告初選名單,該等學生凡符合本獎學金報名資格條件者,得備齊證件寄交本部申請本獎學金,經教育部資格審查合格後辦理甄選。
五、獲選為二項以上碩士課程初選入選學生,僅得擇一課程報名本獎學金甄試,本部依照該填選課程安排面試,學生不得異議。
六、教育部聘請審查委員進行書面審查及面試。
七、教育部公布獲獎名單。
一、報名表(如附),並請於報名表正本上貼妥(影本免貼)最近2個月內2吋正面半身脫帽照片【光面紙】1張。
二、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黏貼於報名表正本反面)。
三、於97年8月底前可收件之回郵信封一個(直式)。
四、國內外大學校院系所(本部認可)畢業證書影本(繳交國外大學校院系所畢業證件者,如已有國外學歷驗證屬實之文件,請一併繳交)。應屆畢業者應出具由校方開立97年7月31日前可畢業之證明文件。
五、學士班成績單影本,成績單上應附修課期間、所修課程、完成學分及所修課程之成績。
六、相關經歷資料及個人傑出表現(含獲獎及表揚紀錄)。
七、研修計畫書:以英文於2,000字內概述擬修課程、背景、目的、選習課程、研習重點方向、預定進度、畢業後之規畫等。
八、相關語言能力證明。
九、其他申請2008-2009年伊拉斯莫斯世界計畫碩士課程獎學金所繳交之文件。
*凡所繳證件為影本者,請於證件空白處書寫「證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或蓋章。
一、名列教育部公告本獎學金初選入選名單且申請文件齊全。
二、符合2008-2009年歐盟「伊拉斯莫斯世界計畫」碩士課程獎學金規定之資格。
三、未曾獲得歐盟「伊拉斯莫斯世界計畫」碩士課程獎學金。
四、在國內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大學校院系所畢業或在本部認可之國外大學校院系所畢業(或應屆畢業)。
五、未曾領取政府預算所提供累計逾3年以上留學獎助金者。如同時或先後獲政府預算所提供之2種以上留學獎助金者,僅得領取已獲得之獎助金其中一項。已取得非政府預算之其他留學獎助金者,請於報名表註明。
六、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由本部通知資格審查合格者參加面試。評分項目如下:
一、人品與態度(包括儀表、禮貌、態度舉止、涵養等):占15分。
二、言辭與表達(包括思考與反應、語言表達、外語能力、邏輯概念等):占25分。
三、專業知識與見解(包括專業知能、研究領域之新觀念、相關之法令規章、時事問題、學成返國對社會、國家之貢獻等):占30分。
四、書面送審資料(包括就讀學門對國家發展之重要性、研究計畫書、在學成績、個人經歷與傑出表現等)占30分。
一、公布初選名單:97年6月間,由本部依據歐盟執委會文教總署推薦並經駐歐盟兼駐比利時代表處文化組初核之名單公布之。
二、填送書面資料:經公告為初選入選學生,應於97年6月30日前,備齊本獎學金文件,以掛號寄送本部國際文教處三科(台北市中山南路五號)並於信封註明「申請教育部歐盟碩士獎學金」(以郵戳為憑,逾期或表件不全者恕不受理,原件退回)。
三、面試時間:97年7月15日前寄送面試通知予初選入選且經教育部資格審查合格學生;7月31日前辦理面試。
四、公布獲獎名單:97年8月10日前。
一、通過本獎學金甄試學生,須依其於本獎學金報名表上所填擬就讀課程及主辦大學等資料,自行辦理入學申請並取得入學許可,始取得本獎學金正式獲獎資格。
二、獲本項獎學金學生如成為「伊拉斯莫斯世界計畫」碩士課程獎學金正式獲獎生者,則不得請領本獎學金,已領本獎學金奬助者,應自正式獲獎當月起,按每月本部獎助1,000歐元之比例,將所餘月份之本獎學金餘額繳還教育部。
三、所繳交之文件,如有虛偽不實或不合申請資格經查明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錄取者喪失錄取資格。
(二)已領取獎助者,喪失獎助資格,全額繳還獎助款。
四、獲獎學生就學第1學年期間如因故中途輟學,則應於輟學日起3個月內,按實際就學期間每月本部獎助1,000歐元之比例將獎學金餘款繳還本部。
五、其他所涉權利義務等如有未盡事宜,提請教育部公費留學委員會審議或由教育部決定之。
獲獎學生應於出國前檢具歐盟「伊拉斯莫斯世界計畫」碩士課程入學許可、留學國簽證文件及護照,向本部國際文教處辦理同意函。於抵達國外後持入學註冊證明書件、學費收據證明影本等文件至教育部及駐歐盟兼駐比利時代表處文化組(Boulevard
du Régent 40, 1000-Brussels BELGIUM, Tel. 32 2 289 1231)申請獎學金核發。
有關歐盟「伊拉斯莫斯世界計畫」碩士課程獎學金相關資訊,可參閱歐洲經貿辦事處網站:
http://www.deltwn.ec.europa.eu/modules.php?op=modload&name=News&file=article&sid=28
*報名表下載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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