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者擬就讀的系所及研究領域如難以隸屬於1~17學群中之一,或屬跨學群領域之情形者,仍應依所提之研究計畫及擬就讀系所之研究方向,選定一個較為相近之學群,如有選擇不甚合宜之情形,本部諮詢委員或審查委員將逕予分配至應屬之學群、學門,申請者不得異議。
甲類:於報名截止日之前尚未取得國外大學博士班入學許可者。
於本(98)年度現場報名日前尚未獲得國外大學博士班無條件入學許可者,請填具三所擬申請之國外大學校院系所報名甲類,甲類錄取者係有條件式錄取,錄取後需於99年9月30日前取得所填三所學校系所之一無條件博士班入學許可,送本部審查核定正式錄取,並辦妥出國同意函出國留學。
乙類:於報名截止日之前已取得國外大學博士班無條件入學許可(A組)或報名時正就讀國外大學博士班者(B組)。
符合乙類A組者,為報名截止日前已取得97(2008)年(含)以後第一次申請到國外優秀大學校院系所於98年2月16日前無條件同意入學文件(以該文件記載日期為憑並載明國外大學校院系所之研究領域),並應於98年12月31日前辦妥出國同意函,入學註冊就讀博士學位者(申請選送赴特定國家之留美法律學群者限SJD、JSD、PHD
in Law)。
符合乙類B組者,為報名時已在國外優秀大學校院系所就讀博士學位(申請選送赴特定國家之留美法律學群者限SJD、JSD、PHD
in Law),尚餘攻讀博士學位期間自榜示日起算不得少於一年,取得由該校院系所開立之在學證明書(須載明該國外大學校院系所之研究領域)者。
報名時已取得就讀美國大學法學院LLM入學許可,或已就讀美國大學法學院LLM學程,必須以就讀SJD、JSD、PHD
in Law之法學博士學位,報名甲類。
甲類申請者,本部將於書面審查後,每學門依擬錄取名額增加0~3名參加面試(術科考試);乙類申請者則僅需書面資料之審查,不需參加術科考試。報名03藝術學群者,其繳交光碟及面試(術科)之規定請詳見簡章教育部留學獎學金報考藝術學群面試(術科)應考方式注意事項。
無新式國民身分證者,請以效期內之中華民國(台灣)護照基本頁作為身分證明文件,不得以舊式身分證代替之。
因資料有誤補件處理繁複費時之故,留學獎學金甄試一律採網路填寫暨列印報名表,並備妥相關審查資料現場報名,所以仍必須請您將報名表、審查資料及簽署之報名委託書寄回台灣,由台灣的家人或親友代為辦理現場報名事宜。
研究計畫即為申請者於本次留學獎學金甄試所提出之研究計畫題目,在錄取本獎學金後需持續進行該研究不得變更。
擬(已)進行博(碩)士論文題目為攻讀國外大學博士學位擬進行之畢業論文題目,本部並無規定未來不得變動該論文題目。
98年留學獎學金錄取後的申領方式,區分為學年初及學年末申領兩種方式並行。學年初申領者,需與本部簽訂行政契約書;學年末申領者,不需簽訂行政契約書。
惟以上兩種申領獎學金方式及各類錄取者皆需檢附獎學金申請書等相關文件向駐外機構申請核發,駐外機構函報本部審核無誤後,始得撥付獎學金款項至駐外機構帳戶,再由駐外機構轉付予獎學金生,作業時間自獎學金生向駐外申領後起算約需兩個月期間,獎學金起算日期基準依簡章規定辦理。
簡章規定乙類B組除碩(學)士成績單,尚需檢附在學之博士班成績單,惟因各國家、各學校博士課程規定不一,無法出具博士班成績單者,亦得以指導教授推薦函或以其他相關資料呈現博士班學業成果。
研究計畫即為申請者於本次留學獎學金甄試所附之審查資料,審查委員會以此研究計畫的預期成果及貢獻等項目作為獎學金受獎資格的依據。在某些國家及學校的入學許可會將申請入學時所提之研究計畫或方向列出,若此,在本部核定甲類生正式錄取(上榜後取得所填三校之一入學許可時)及乙類生申領獎學金時,則必須與申請本部留學獎學金相同。在留學獎學金生領取獎學金期間,原則上此研究計畫不得大幅度變更。
本年度留學獎學金額度為一年1萬6,000元美金,無區分學費及生活費,錄取生必須檢附簡章柒、獎學金申領與核發規定之相關文件申領獎學金;若錄取生有學校提供的學費減免,只有確實在學註冊就讀,可提出規定之相關文件申領獎學金者,不影響本獎學金之申領。
本獎學金英文名稱為Studying
Abroad Scholarship,除本部錄取名單公告外,錄取考生可於公告後可攜帶身分證至本部國際文教處第三科申請開立英文版財力證明,請逕洽國際文教處第三科,電話:02-7736-6074
相關連結:
http://www.edu.tw/bicer/bulletin.aspx?bulletin_sn=42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