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補助留學生就學貸款(以下簡稱留學貸款或本貸款)何時開辦?辦理本貸款之銀行有幾家?
答:本貸款於九十三年八月一日開辦。辦理本貸款之銀行有臺灣銀行、合作金庫銀行、臺灣土地銀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玉山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台北富邦商業銀行等七家銀行。
二、留學貸款額度為何?
答:修讀碩士學位者,貸款總額度為新臺幣九十萬元,修讀博士學位者,貸款總額度為新臺幣二百萬元。
修讀碩士學位者,第一年貸款上限為新臺幣五十萬元,第二年貸款加計第一年已貸款數額累計上限為新臺幣九十萬元。修讀碩士學位學制為一年以內完成者,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九十萬元。
修讀博士學位者,第一年貸款上限為新臺幣八十萬元,第二年貸款加計前一年已貸款數額累計上限為新臺幣一百六十萬元,第三年貸款加計前二年已貸款數額累計上限為新臺幣二百萬元。
例一:以九十八年九月一日為申貸碩士貸款第一次撥款日為例,須到九十九年九月一日始可撥付第二年款項。
例二:某甲於九十七年十月赴美就讀碩士課程,於九十八年十月申貸留學貸款,就學期間僅餘一年,僅能撥付第一年貸款上限為五十萬元。
例三:某乙於九十六年十月赴美就讀博士課程,於九十八年十一月申貸留學貸款,就學期間僅餘八個月,僅能撥付第一年貸款上限為八十萬元。
例四:某丙於九十六年一月赴美就讀博士課程,於九十八年一月申貸留學貸款,就學期間僅餘二年,僅能撥付第一年貸款上限為八十萬元及第二年貸款加計前一年已貸款數額累計上限為一百六十萬元。
前二項碩、博士貸款,以各申請一次為限。
三、本貸款期限為何?寬限期為何?
答:1、修讀博士學位者貸款期限最長十六年(含寬限期四年),所謂寬限期四年,指就學期間四
年內,無須償還本金之期間。
2、修讀碩士學位者貸款期限最長十年(含寬限期二年),所謂寬限期二年,指就學期間二年內,無須償還本金之期間。
3、寬限期自第一次撥貸之撥款日起算。
四、修畢碩士學位後繼續修讀博士學位且續借貸款者,可否延長貸款期限及寛限期?
答:修畢碩士學位後繼續修讀博士學位者,於取得原保證人之同意,得向承貸銀行申請並經其依本辦法審查同意後,得延長貸款期限及寛限期。最長得與修讀博士之貸款期限及寛限期相同,即申請延長後得暫緩償還本金,並延至博士貸款寬限期滿再償還,貸款到期日亦得延至與博士貸款到期日相同,延長後寛限期之本金暫緩繳納,利息由留學生負擔。
例:某甲於93/10/1貸得碩士學位之留學貸款(以下簡稱碩士貸款),於95/10/1寬限期屆
滿,按月攤還本息中,應於101/10/1期滿還清。
(以舊制某甲就讀碩士學位二年且申請借款期限8年為例)因再度於98/8/10貸得博士學位之留學貸款(以新制某甲申請就讀博士學位四年且申請借款期限十六年為例),則可向銀行申請展延,將碩士貸款本金延至102/8/10起再按月償還,至114/8/10還清。該碩士貸款展延期間(98/8/10∼102/8/9)利息由留學生按月繳交。
五、本貸款寬限期之利息負擔為何?
答:1、家庭年收入為新臺幣一百一十四萬元(含)以下者,於貸款寬限期利息由政府全額補
貼,寬限期屆滿後,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2、家庭年收入為超過一百一十四萬元至一百二十萬元(含)以下者,於寬限期貸款利息由政府半額補貼,餘半額利息由留學生自行負擔,並自貸款撥款日次月起按月繳付。寬限期屆滿後,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3、家庭年收入為超過一百二十萬元至一百四十五萬元(含)以下者,於寬限期貸款利息由留學生自行負擔,並自貸款撥款日次月起按月繳付。寬限期屆滿後,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六、申請留學貸款之資格?
答:1、本貸款對象之留學生應為我國國民,於我國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大專校院畢業,或
具有同等學力且領有證明文件,出國全時修讀符合本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校院碩、博
士學位。
2、留學生家庭年收入數額為新臺幣一百四十五萬元以下或留學生本人及其兄弟姊妹有二人以上出國留學者。
3、未在國內貸有本部就學貸款;或曾貸有本部就學貸款,而已還清者。
4、如為我國政府提供之各項公費或留學獎助學金,其自錄取時起至領受公費或留學獎助學金期間尚未結束者不得申貸。
七、本貸款辦法第四條規定所指「同等學力」之認定標準為何?
答:本貸款辦法所稱同等學力係指於國內高中及大專校院就讀,因故未能畢業,持有同等學力相關證明文件者。
其認定標準適用「報考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2條及第3條有關國內高中及大專校院同等學力認定之標準,但大陸、國外高中及大專校院畢業或肄業者不符合本貸款辦法貸款對象資格。「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辦法」請至「全國法規資料庫」之「法規檢索」輸入「報考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即可查詢。網址http://law.moj.gov.tw/
八、申請本貸款時應檢附之相關文件?
答:1、我國政府立案之高級中等學校及大專校院畢業證書影本或同等學力證明文件。(大專校
院包含五專、四技二專)
2、留學生護照影本。
3、符合本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校院碩、博士班入學許可或已實際出國就讀之在學證明文件。但因欠缺財力證明而無法取得正式入學許可者,得以原則同意入學證明代之。(該等文件為英文以外者,應由政府立案之翻譯社譯為中文。)
4、留學生及保證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及申請日前三個月內戶籍謄本。
5、留學生已出國就讀,無法親自辦理本貸款者,應檢具國內公證人或國外公證人或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認證之授權書、外交部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該留學生入出國紀錄等相關文件,及其他承貸銀行規定應檢附之文件,委託他人代為辦理。
6、稅捐機關出具之留學生全戶最新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正本。
7、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留學生本人及其兄弟姊妹有二人以上出國留學」申請者,應另檢附其他兄弟姐妹出國留學在學證明,尚未入學者得以入學許可證明文件代之。
8、受領公費期間已結束,經原核派機關核准自費在國外進修者,應檢附該機關核准之證明文件
。
九、以在學證明文件申請本貸款者,其所謂在學證明文件之定義為何?
答:在學證明文件,應由留學生就讀國外學校提供,並應載明該生所就讀系所、學位,及修業年限起迄時間。
十、申請本貸款家庭年收入數額如何認定?
答:(一)本辦法第四條規定家庭年收入數額,由本部參考國民住宅條例第二條第二項授權行政院
訂定之每年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貸款自建對象家庭收入標準訂定。
(二)戶籍所在地之稅捐機關出具之全戶最新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包括薪資、銀行利息、營利、股利等之所得總額)正本據以認定。
(三)所謂全戶最新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1、留學生本人為單身者,應與父母合計家庭年收入。
2、留學生本人未婚而其父母離婚者,為其與父或母之一方合計之家庭年收入。
3、留學生未婚而其父母皆死亡者,為其本人之年收入。
4、留學生本人已婚者,則與其配偶合計家庭年收入。
5、留學生離婚或其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年收入。
十一、本項貸款之申請人為何?如果留學生在國外是否可委託在臺親友代為申請?
答:本貸款應由留學生本人提出申請。
留學生已出國就讀,無法親自辦理本貸款者,應檢具國內公證人或國外公證人或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認證之授權書,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該留學生入出國紀錄等相關文件,委託他人代為辦理。
十二、本貸款是否須有保證人?保證人之資格為何?
答:依本辦法第六條規定須有保證人,而留學生之配偶不得為保證人。保證人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應具完全行為能力及無不良信用紀錄,並經銀行認可具有保證能力之人。
十三、本貸款之利率為何?
答: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為指標利率,加碼計算後浮動計息;其加碼後之利率由本部公告之;加碼數由本部適時檢討調整。
以九十八年八月一日為例:
寛限期內:1.05%(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1.4%(加碼數)=2.45%
寛限期外:1.05%(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1.15%(加碼數)=2.2%
十四、所修讀之學校規定攻讀學位需較長時間,可否延長寬限期?
答:依本貸款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留學生無法於本貸款寛限期內完成學業者,得檢附證明文件並敘明理由,向承貸銀行申請經同意後,延後償還本金,延後償還期間之利息,由留學生全額負擔。
十五、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校院為何?何處可查詢?
答:所稱符合本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校院,係指已列入本部外國大學參考名冊之大學校院,且符合本部「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相關規定。留學生所就讀學校未列入本部參考名冊或承貸銀行有疑義者,由本部確認之。
國外大學參考名冊可於本部國際文教處網站查詢,網址為:http://www.edu.tw/bicer
十六、留學貸款之利息及本金應該如何繳交及還款?
答:依本貸款辦法規定,寬限期屆滿後,應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亦可一次還清,每月應攤還本息之金額,可向承貸銀行查詢。
還款方式應依各銀行規定,如臨櫃繳交、匯款、網路銀行、網路ATM等方式。
十七、留學貸款應於何時償還?如中途轉學、休學或退學應如何還款?
答:留學貸款於寬限期屆滿後,留學生應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留學生於寬限期屆滿前畢業、因故退學或休學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自行主動通知承貸銀行。寬限期自畢業、退學或休學生效之日起滿六個月屆滿,但最長不得超過原規定之寬限期。
留學生如中途轉學,應於事實發生時以轉入學校之在學證明通知承貸銀行,寬限期之起算仍以第一次撥貸之撥款日起算,若所轉之學校,不在本部所編參考名冊所列之國外大學校院內,則視同退學或休學,其處理方式與退學或休學相同。
十八、留學生寬限期屆滿後無法立即償還貸款,是否可申請暫緩攤還本息?
答:本貸款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留學生於本貸款寬限期屆滿開始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之日起,因其年收入未達每年碩、博士貸款合計應攤還本息之二倍,且已結清逾期款者,得提出切結書及相關收入證明文件,向承貸銀行申請經同意後,延後償還本金,每次延後期間最長為一年,最多得申請三次;貸款期限不變。延後償還期間之利息由其全額負擔。」
寬限期屆滿或延後償還本金期滿,每月應攤還本息之金額,可向承貸銀行查詢。
十九、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留學生,應如何辦理延期償還本金?
答:留學生應填寫各承貸銀行提供之申請書表,並檢附稅捐稽徵機關開具之前一年度個人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相關收入證明文件及切結書向承貸銀行辦理。
二十、逾期未還款者,會有什麼影響?
答:留學生逾期未還款者,承貸銀行將對留學生及保證人就積欠之貸款及利息依法訴追求償,並將資料送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建檔,列為金融債信不良往來戶,並揭露至貸款完全償還為止且開放金融機構查詢。這項紀錄將會影響留學生、保證人與銀行的往來關係,包括向銀行申請支票、信用卡、房屋貸款或信用貸款等,均將遭到拒絕;同時也會影響其日後在國、內外之就業或就學貸款機會。
二十一、就讀學士學位或遊學者或以「交換學生」名義出國進修、實習者得否申請本留學貸款?
答:本貸款係專供出國就讀碩、博士學位之用,不適用於就讀學士學位或遊學者或以「交換學生」名義出國進修、實習者。
獲本部學海飛颺或學海惜珠之獲獎學生,或學校依大學法第二十九條及學則規定核准同時在國內外大學修讀學位之學生,可申請本部就學貸款。(本部就學貸款相關辦法請至「全國法規資料庫」之「法規檢索」輸入「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即可查詢。網址http://law.moj.gov.tw/)
二十二、已先申請到留學貸款者,是否可報考或申請我國政府提供之各項公費或留學獎助學金?
答:可以。但如留學生之貸款仍在寬限期內,自其領受公費或留學獎助學金之日起,停止其原貸款之政府利息補貼。原貸款本金仍可至寬限期屆滿起償還。
二十三、留學生所就讀之大學校院係屬在他國所設之分校或攻讀遠距教學之學位,是否可申貸留學貸款?
答:本辦法是為鼓勵學生出國進修,增廣見聞,若留學生所就讀之大學校院如係在他國所設之分校或攻讀遠距教學之學位,不得申請本貸款。
二十四、攻讀大陸地區(含香港、澳門)之學校,可否申請留學貸款?
答:就讀大陸地區及港澳大學校院者不得申請本貸款。
二十五、如留學生本人、父母或配偶為軍教人員或退休人員,無須納稅,無法提出稅捐機關出具之留學生最新全戶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如何申請留學貸款?
答:各類收入均有應稅及免稅部分。申請本貸款時仍應提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相關收入證明文件據以認定。
二十六、留學生本人、父母或配偶名下查有不動產等財產,是否符合本辦法採認之家庭年收入標準之資格?
答:本貸款家庭年收入標準之界定係以家庭年收入所得總額為依據(包含薪資、利息、股息等),並不包括不動產等財產。
二十七、申請留學貸款之留學生及保證人資格、信用紀錄等審核權責為何?
答:有關留學生及保證人之資格、信用紀錄審核及其他相關事宜,除依本貸款辦法規定外,依各該承貸銀行規定辦理。
二十八、已取得入學許可但正式就學前須先就讀語言訓練課程者,是否符合申貸規定?
答:如入學許可明定須先就讀語言課程或通過語言測驗者方可就讀,即視為有條件式入學,不得申貸。應俟完成就讀語言課程或通過語言測驗者,始得依本辦法申貸。
二十九、留學生可否以有條件式入學許可(conditional offer)申請本貸款?
答: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申請貸款應檢附證件提及之「原則同意入學證明」,僅限於須提供財力證明條件者。
三十、在職進修者可否申請本貸款?
答:依據本辦法第四條貸款資格規定,學生出國須全時修讀碩、博士學位,故在學期間有任職情形或係在職進修者,不可申請本貸款。
三十一、本貸款撥款方式為何?
答:本貸款撥款方式依本辦法第三條辦理(請參閱本問與答第二題),惟貸款金額應於撥款後全額於承貸銀行結匯,含提領外幣現鈔、旅行支票、外幣匯票或匯款至留學生指定之國外帳戶。
三十二、留學貸款可否於尚未到期前陸續或一次清償借款?
答:可以。留學生可於貸款期限尚未到期前,分次或一次清償本貸款。
三十三、寬限期提前屆滿,貸款年限是否隨之更動?
答:本貸款最長年限不受寬限期提前屆滿影響。
三十四、留學生於九十八年七月二日教育部補助留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修正前已依碩士資格貸有留學貸款,於該辦法修正後欲以攻讀博士學位之資格申貸留學貸款,應如何辦理?
答:修法前已依碩士資格貸有留學貸款者,可再依現行辦法(九十八年七月二日發布)申貸博士學位之貸款。
三十五、留學生與承貸銀行辦理碩士學位貸款契約約定之寬限期為一年,惟留學生於約定寬限期內尚無法完成學業,是否得延長寬限期?
答:本辦法碩士學位寬限期最長二年,惟為配合留學生碩士班實際修讀年限,亦有留學生與承貸銀行所約定寬限期為一年者。若留學生就讀時未能於一年期限內畢業,得依據本辦法第九條規定向銀行申請延長契約所約定之寬限期,但最長仍不得超過第九條第一項所定碩士班寬限期二年。
三十六、留學生完成碩、博士課程,返台撰寫論文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四條出國全時修讀」之規定?
答:留學生完成碩、博士課程,經取得指導教授同意返台撰寫論文之證明文件者,應認其仍符合本辦法第四條出國全時修讀之規定。但返台撰寫論文時間,最長不得逾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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