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有關外籍學生工作規定 |
•持F-1學生簽證者 所謂工作(employment)指以全職(full-time),或兼職(part-time)方式提供 服務,以換取財務報酬(compensation),包括「自我聘用」 (self-employment)。雖然投資(investing)並不被定義為「工作」,但在 企業中擔任「投資者」(investor)則將被視為工作。 一、校園內之工作(on-campus employment) 所謂校園內工作被定義為:a.(工作地點)位於校區範圍之內, 或b.位於校區外,但與學校有教育上之隸屬關係。持有F-1學生 簽證及有效I-20的(外籍)學生如在校園內之工作,則不須經過美 國移民局(INS)之同意,但先決條件是該學生必須是全職學生, 且其工作時數在規定範圍之內。 (1)校區(University premises)內之工作 所謂校園內之工作主要指由該校支付薪資之工作。如該工作 係由校外之機構所提供,但提供學生直接之服務者(如書店及 餐飲服務),則該項工作仍將被視為校園內之工作。反之,未 提供學生直接服務的校外機構之工作則被視為校園外 (off-campus)之工作。該校之國際教育事務室(IES)並不要求證 明文件(clearance),但學生必須填具I-9表格以證明符合在美國 工作之資格,以及W-4表格填報該校必須先行於(薪資)中扣繳 之稅款。 (2)與該校有教育上隸屬關係之校園外工作 為決定校園外之工作是否與該校有教育上之隸屬關係,INS 將調查該機構是否與學校之正式課程相關,或是該校研究所所 簽約委託之研究計畫。在這種情形下,該項工作必須與該(受聘 )學生的教育課程直接相關。而有意申請此類工作的學生必須自 IES獲得證明文件以確定雇主與該校的合約關係。 作為一個全職學生,在學年之中每週可於校園內工作20小時, 而在假期中則可全職工作,而先決條件是下學期仍是全職學生。 如於暑假中轉學進入或轉出該校,則在該暑假可於任一校園內工 作。 二、研究及教學助理(RA&TA) 研究所之研究助理及助教視為校園內之工作,每週工作20小時。渠 等不得於學年中從事額外的校園內或校園外之工作,但於假期中每 週可額外工作20小時。 三、實習、合作(Co-op)計畫及工作經驗折抵學分(課程實習) 如該項工作為實習、合作計畫或工作經驗折抵學分之一部份,則學 生可獲得許可於校園外工作,必要時甚至可為全職(工作)。但該生 必須已於該校就讀九個月(以上),並獲得IES外籍學生顧問之書面許 可。有意申請此類工作的學生必須先行與外籍生顧問諮商,以確定 計畫的合格性以及限制。如果該生已獲得一年以上的全職課程實習 許可,則可不必參加其他自由選擇之實習。 四、校園外之工作(選擇性之實習) 學生可自INS獲得許可,以從事與其主修學科相關的實習,最長期 限為一年。該生可於學年中兼職工作,假期中全職工作,或選擇畢 業後立即全職工作。申請過程大約為一個月,申請學生需要外籍生 顧問的推薦,但不必指明特定申請之工作。 五、國際組織所提供之工作 學生如獲得國際組織之工作,如世界銀行、美洲開發銀行,及國際 貨幣基金等,可獲得INS之許可以履行其合約。(申請過程約須八週 ,建議儘早提出申請)。符合INS要求的國際組織如附表(略)。 •持J-1簽證學生之工作 以下資訊是提供予持J-1簽證之學生,包含(a)符合美國新聞總署(USIA)所 規定之「學生工作」(Student Employment);(b)上述工作的條件;以及 (c)如何獲得工作許可。本資料亦包含所謂「學術訓練」 (Academic Training),為一個別領域之與學習相關工作之概述。 一、J-1負責官員 不論所考慮的工作種類為何,申請學生都必須獲得J-1負責官員的書 面同意,因J-1官員代表該生的贊助者(sponsor),並簽署IAP-66表格。 在同意之前,法令要求J-1負責官員評估擬申請工作與該生的課程關 聯及該生的個人狀況,以作出適當之決定。如果學校為該生之贊助 者(意即由該校發出IAP-66),則其負責官員即為該校之外籍生顧問。 如該生之贊助者為一機構,而該生無法確定J-1負責官員時,則該校 將協助其與贊助者聯繫,但該校無權發給工作許可。 二、合於規定之「學生工作」 例如獎助金或助理職務所要求之工作。此類工作通常為校園內之工 作,雇主為學校。在某些情況下,工作地點可能為它處,而雇主也 非學校。例如該生的指導教授若在政府機關或私人研究實驗室中有 合作計畫,則該生可能於前述場所工作並進行其學業。 (1)校園內與學習無關之工作 符合本項規定之工作僅限於在「校區內」之工作。意即學校不必 然為雇主,但該生可為,例如提供學校餐飲服務的私人公司工作。 (2)符合緊急需求之校園外工作 當成為J-1學生後,只有在緊急而不可預見的情況下,其J-1負責官 員才會發給校園外「學生工作」的許可。在某些情況下,校園外 工作可能符合某些「學術訓練」的要求,意即另一個別領域的學 習相關工作。 三、條件 (1)申請資格 a.持有學生次領域之有效J-1簽證;b.註冊之全職學生;c.在校成績 優良,J-1負責官員因而許可;d.J-1負責官員事前以書面同意特定 工作。 (2)限制 如獲許可,(J-1)學生於學年中每週可工作20小時,在假期中則可 全職工作,而先決條件是下學期仍為在校之合格學生。20小時之 時效限制適用於所有的學生工作。例如,每週工作20小時的研究 助理,即佔該生所有校園內及校園外工作(時數)之配額。 四、如何申請工作許可 首先,申請者必須與外籍生顧問諮商需要工作之原因,工作是否合 理,以及何種工作最適合其需求。如果申請者有不可預見之需求, 則可能必須提出書面解釋。如果外籍生顧問同意工作之適當性,則 下一步為取得工作。有了雇主名稱後,則該生之J-1負責官員將可以 書面同意其工作,其後該生方可開始工作。 五、工作許可 (1)社會安全號碼(social security number, ssn) 雇主須要員工之社安號碼,以將其列入薪資給付名單中,學生必 須持護照,I-94離境紀錄卡,IAP-66表格之粉紅色頁,以及J-1負 責官員的書面同意函向社會安全局申請社安卡及號碼。 (2)I-9合格工作證明表格 當學生開始工作時,其與雇主均應填具I-9表格,根據表格背後之 說明備妥(身分)證明(identity)以及工作許可等文件。在各種可接受 的文件中,最方便的組合為護照、I-94離境紀錄卡,IAP-66表格之 粉紅色頁,以及J-1負責官員之書面工作許可。雇主保留I-9表格之 正本,以及上述其他文件之影本,並將正本交還該生。因為負責 官員的許可最長期限為一年,所以學生至少每年須取得一份新的 許可,以更新I-9表格。 六、稅務 (1)社會安全稅 一般而言,J-1學生在美國的前五年可免付社會安全稅(F.I.C.A.), 前提是保持非(美國)公民身份。 (2)聯邦、州及地方稅 除非學生之母國與美國訂有稅務協定,J-1學生之收入必須繳付聯 邦、州及地方稅,而雇主必須由該生之薪資中扣除前述稅款。每 年4月15日之前,該生必須申報聯邦所得稅及填據「必要聲明」 (required statement),以決定是否須補繳或獲得前一年度之退稅。 七、注意事項 J-1學生在美國有許多不同的工作機會,但事前未獲工作許可則將嚴 重違反相關規定。謹記在開始任何工作之前先取得J-1負責官員的書 面許可。 •J-1學生之學術訓練(Academic Training) 所謂「學術訓練」是美國新聞總署為J-1學生所設定若干與其學習相關之 工作之名稱,學術訓練的規定較為彈性,並提供不同種類的工作以補充 (J-1)學生在美國的學術課程。本項訓練可於學業完成前後進行。只要工 作時數符合規定,學生可於學年中兼職工作,於假期中全職工作,以及 在某些特殊狀況下暫停學業以便全職工作(例如在寫作論文時)。非攻讀學 位的J-1學生也可申請學術訓練。 一、J-1負責官員(與其他「J-1學生工作」同,略) 二、申請資格 (1)在美國的主要目的為進修,而非學術訓練; (2)於獲准就讀的學校中成績優良; (3)欲申請之工作與主修學科直接相關; (4)在學術訓練進行過程中,必須以合法之J-1學生身份居留美國,或申 請延長; (5)本人(及配偶)有健康保險。 三、限制 (1)工作之時間長度必須可完成(學術)訓練之目標,並獲得就讀系所所 屬之院長(或外籍生顧問)及負責官員之許可。它可能超越完成學業 所需的時間或18個月。然而,如該生獲得博士學位,則博士後訓練 的時間可長達36個月。超過18個月或36個月的部份僅有在學位需要 下方可獲得許可。 (2)18個月或36 個月之期限併計兼職工作之時間及全職工作時間。 (3)獲取學位之數目不增加學術訓練之時限。 四、畢業後 (1)畢業前後之學術訓練時間共同採計於總工作期限。 (2)畢業後之學術訓練必須包含支薪工作。 (3)無論其他申請文件是否完備,該生均必須在完成學業的30天之內取 得適當之工作機會並將雇主同意雇用之書面影本交J-1負責官員,否 則即喪失申請畢業後學術訓練之資格。如欲申請學術訓練,該生之 IAP-66必須於畢業後30天仍有效。如IAP-66將於畢業後30天失效, 則可先行申請延長,以面出現空檔。 (4)如果畢業後將先行離開美國後再入境(美國)從事學術訓練,則必須 在離境前獲得工作許可。否則再入境時將發生問題。 五、申請 (1)自雇主處獲得書面信函,其內須註明職稱、學術訓練目的之簡要說 明,工作時間及地點、每週工作時數、「訓練顧問」(training supervisor)的姓名地址、以及工作期間之薪資。 (2)將上述信函的影本交予該生之指導教授或院長,以便渠撰寫推薦函 予該生之J-1負責官員。根據相關規定,指導教授之推薦函除上述事 項外,尚必須註明:a.訓練與學生主修科目之關聯性;b.該項訓練對 交換(J-1)學生課程的重要性。而指導教授也必須認可完成訓練所須要 的時間。 (3)當指導教授的推薦函完成後,該生必須將該函及雇主信函影本交予 J-1負責官員。 (4)J-1負責官員即據以評估並決定該訓練課程之必要性。如獲通過,將 以書面通知該生。而J-1負責官員也必須為博士後訓練簽發新的 IAP-66表格,一次時限不超過18個月。 六、工作許可、稅務及注意事項均與其他J-1學生工作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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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本中文摘譯謹供參考,法令仍以英文原件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