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有關外籍學生工作規定
(駐美代表處文化組摘譯)


持F-1學生簽證者

所謂工作(employment)指以全職(full-time),或兼職(part-time)方式提供
服務,以換取財務報酬(compensation),包括「自我聘用」
(self-employment)。雖然投資(investing)並不被定義為「工作」,但在
企業中擔任「投資者」(investor)則將被視為工作。

一、校園內之工作(on-campus employment)

  所謂校園內工作被定義為:a.(工作地點)位於校區範圍之內,
  或b.位於校區外,但與學校有教育上之隸屬關係。持有F-1學生
  簽證及有效I-20的(外籍)學生如在校園內之工作,則不須經過美
  國移民局(INS)之同意,但先決條件是該學生必須是全職學生,
  且其工作時數在規定範圍之內。 

  (1)校區(University premises)內之工作
   所謂校園內之工作主要指由該校支付薪資之工作。如該工作
   係由校外之機構所提供,但提供學生直接之服務者(如書店及
   餐飲服務),則該項工作仍將被視為校園內之工作。反之,未
   提供學生直接服務的校外機構之工作則被視為校園外
   (off-campus)之工作。該校之國際教育事務室(IES)並不要求證
   明文件(clearance),但學生必須填具I-9表格以證明符合在美國
   工作之資格,以及W-4表格填報該校必須先行於(薪資)中扣繳
   之稅款。

  (2)與該校有教育上隸屬關係之校園外工作
   為決定校園外之工作是否與該校有教育上之隸屬關係,INS
   將調查該機構是否與學校之正式課程相關,或是該校研究所所
   簽約委託之研究計畫。在這種情形下,該項工作必須與該(受聘
   )學生的教育課程直接相關。而有意申請此類工作的學生必須自
   IES獲得證明文件以確定雇主與該校的合約關係。
   作為一個全職學生,在學年之中每週可於校園內工作20小時,
   而在假期中則可全職工作,而先決條件是下學期仍是全職學生。
   如於暑假中轉學進入或轉出該校,則在該暑假可於任一校園內工
   作。

二、研究及教學助理(RA&TA)  

  研究所之研究助理及助教視為校園內之工作,每週工作20小時。渠
  等不得於學年中從事額外的校園內或校園外之工作,但於假期中每
  週可額外工作20小時。

三、實習、合作(Co-op)計畫及工作經驗折抵學分(課程實習)

  如該項工作為實習、合作計畫或工作經驗折抵學分之一部份,則學
  生可獲得許可於校園外工作,必要時甚至可為全職(工作)。但該生
  必須已於該校就讀九個月(以上),並獲得IES外籍學生顧問之書面許
  可。有意申請此類工作的學生必須先行與外籍生顧問諮商,以確定
  計畫的合格性以及限制。如果該生已獲得一年以上的全職課程實習
  許可,則可不必參加其他自由選擇之實習。

四、校園外之工作(選擇性之實習)

  學生可自INS獲得許可,以從事與其主修學科相關的實習,最長期
  限為一年。該生可於學年中兼職工作,假期中全職工作,或選擇畢
  業後立即全職工作。申請過程大約為一個月,申請學生需要外籍生
  顧問的推薦,但不必指明特定申請之工作。

五、國際組織所提供之工作

  學生如獲得國際組織之工作,如世界銀行、美洲開發銀行,及國際
  貨幣基金等,可獲得INS之許可以履行其合約。(申請過程約須八週
  ,建議儘早提出申請)。符合INS要求的國際組織如附表(略)。


持J-1簽證學生之工作

以下資訊是提供予持J-1簽證之學生,包含(a)符合美國新聞總署(USIA)所
規定之「學生工作」(Student Employment);(b)上述工作的條件;以及
(c)如何獲得工作許可。本資料亦包含所謂「學術訓練」
(Academic Training),為一個別領域之與學習相關工作之概述。

一、J-1負責官員

  不論所考慮的工作種類為何,申請學生都必須獲得J-1負責官員的書
  面同意,因J-1官員代表該生的贊助者(sponsor),並簽署IAP-66表格。
  在同意之前,法令要求J-1負責官員評估擬申請工作與該生的課程關
  聯及該生的個人狀況,以作出適當之決定。如果學校為該生之贊助
  者(意即由該校發出IAP-66),則其負責官員即為該校之外籍生顧問。
  如該生之贊助者為一機構,而該生無法確定J-1負責官員時,則該校
  將協助其與贊助者聯繫,但該校無權發給工作許可。

二、合於規定之「學生工作」

  例如獎助金或助理職務所要求之工作。此類工作通常為校園內之工
  作,雇主為學校。在某些情況下,工作地點可能為它處,而雇主也
  非學校。例如該生的指導教授若在政府機關或私人研究實驗室中有
  合作計畫,則該生可能於前述場所工作並進行其學業。

  (1)校園內與學習無關之工作
   符合本項規定之工作僅限於在「校區內」之工作。意即學校不必
   然為雇主,但該生可為,例如提供學校餐飲服務的私人公司工作。

  (2)符合緊急需求之校園外工作
   當成為J-1學生後,只有在緊急而不可預見的情況下,其J-1負責官
   員才會發給校園外「學生工作」的許可。在某些情況下,校園外
   工作可能符合某些「學術訓練」的要求,意即另一個別領域的學
   習相關工作。

三、條件

  (1)申請資格
   a.持有學生次領域之有效J-1簽證;b.註冊之全職學生;c.在校成績
   優良,J-1負責官員因而許可;d.J-1負責官員事前以書面同意特定
   工作。

     (2)限制
   如獲許可,(J-1)學生於學年中每週可工作20小時,在假期中則可
   全職工作,而先決條件是下學期仍為在校之合格學生。20小時之
   時效限制適用於所有的學生工作。例如,每週工作20小時的研究
   助理,即佔該生所有校園內及校園外工作(時數)之配額。

四、如何申請工作許可

  首先,申請者必須與外籍生顧問諮商需要工作之原因,工作是否合
  理,以及何種工作最適合其需求。如果申請者有不可預見之需求,
  則可能必須提出書面解釋。如果外籍生顧問同意工作之適當性,則
  下一步為取得工作。有了雇主名稱後,則該生之J-1負責官員將可以
  書面同意其工作,其後該生方可開始工作。

五、工作許可

  (1)社會安全號碼(social security number, ssn)  
   雇主須要員工之社安號碼,以將其列入薪資給付名單中,學生必
   須持護照,I-94離境紀錄卡,IAP-66表格之粉紅色頁,以及J-1負
   責官員的書面同意函向社會安全局申請社安卡及號碼。

  (2)I-9合格工作證明表格 
   當學生開始工作時,其與雇主均應填具I-9表格,根據表格背後之
   說明備妥(身分)證明(identity)以及工作許可等文件。在各種可接受
   的文件中,最方便的組合為護照、I-94離境紀錄卡,IAP-66表格之
   粉紅色頁,以及J-1負責官員之書面工作許可。雇主保留I-9表格之
   正本,以及上述其他文件之影本,並將正本交還該生。因為負責
   官員的許可最長期限為一年,所以學生至少每年須取得一份新的
   許可,以更新I-9表格。

六、稅務

  (1)社會安全稅
   一般而言,J-1學生在美國的前五年可免付社會安全稅(F.I.C.A.),
   前提是保持非(美國)公民身份。

  (2)聯邦、州及地方稅
   除非學生之母國與美國訂有稅務協定,J-1學生之收入必須繳付聯
   邦、州及地方稅,而雇主必須由該生之薪資中扣除前述稅款。每
   年4月15日之前,該生必須申報聯邦所得稅及填據「必要聲明」
   (required statement),以決定是否須補繳或獲得前一年度之退稅。

七、注意事項

  J-1學生在美國有許多不同的工作機會,但事前未獲工作許可則將嚴
  重違反相關規定。謹記在開始任何工作之前先取得J-1負責官員的書
  面許可。  


J-1學生之學術訓練(Academic Training)

所謂「學術訓練」是美國新聞總署為J-1學生所設定若干與其學習相關之
工作之名稱,學術訓練的規定較為彈性,並提供不同種類的工作以補充
(J-1)學生在美國的學術課程。本項訓練可於學業完成前後進行。只要工
作時數符合規定,學生可於學年中兼職工作,於假期中全職工作,以及
在某些特殊狀況下暫停學業以便全職工作(例如在寫作論文時)。非攻讀學
位的J-1學生也可申請學術訓練。

一、J-1負責官員(與其他「J-1學生工作」同,略)

二、申請資格

  (1)在美國的主要目的為進修,而非學術訓練;
  (2)於獲准就讀的學校中成績優良;
  (3)欲申請之工作與主修學科直接相關;
  (4)在學術訓練進行過程中,必須以合法之J-1學生身份居留美國,或申
   請延長;
  (5)本人(及配偶)有健康保險。

三、限制

  (1)工作之時間長度必須可完成(學術)訓練之目標,並獲得就讀系所所
   屬之院長(或外籍生顧問)及負責官員之許可。它可能超越完成學業
   所需的時間或18個月。然而,如該生獲得博士學位,則博士後訓練
   的時間可長達36個月。超過18個月或36個月的部份僅有在學位需要
   下方可獲得許可。
  (2)18個月或36 個月之期限併計兼職工作之時間及全職工作時間。
  (3)獲取學位之數目不增加學術訓練之時限。

四、畢業後

  (1)畢業前後之學術訓練時間共同採計於總工作期限。
  (2)畢業後之學術訓練必須包含支薪工作。
  (3)無論其他申請文件是否完備,該生均必須在完成學業的30天之內取
   得適當之工作機會並將雇主同意雇用之書面影本交J-1負責官員,否
   則即喪失申請畢業後學術訓練之資格。如欲申請學術訓練,該生之
   IAP-66必須於畢業後30天仍有效。如IAP-66將於畢業後30天失效,
   則可先行申請延長,以面出現空檔。
  (4)如果畢業後將先行離開美國後再入境(美國)從事學術訓練,則必須
   在離境前獲得工作許可。否則再入境時將發生問題。

五、申請

  (1)自雇主處獲得書面信函,其內須註明職稱、學術訓練目的之簡要說
   明,工作時間及地點、每週工作時數、「訓練顧問」(training
   supervisor)的姓名地址、以及工作期間之薪資。
  (2)將上述信函的影本交予該生之指導教授或院長,以便渠撰寫推薦函
   予該生之J-1負責官員。根據相關規定,指導教授之推薦函除上述事
   項外,尚必須註明:a.訓練與學生主修科目之關聯性;b.該項訓練對
   交換(J-1)學生課程的重要性。而指導教授也必須認可完成訓練所須要
   的時間。
  (3)當指導教授的推薦函完成後,該生必須將該函及雇主信函影本交予
   J-1負責官員。
  (4)J-1負責官員即據以評估並決定該訓練課程之必要性。如獲通過,將
   以書面通知該生。而J-1負責官員也必須為博士後訓練簽發新的
   IAP-66表格,一次時限不超過18個月。

六、工作許可、稅務及注意事項均與其他J-1學生工作同(略)

 

註:本中文摘譯謹供參考,法令仍以英文原件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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