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換訪問人員計畫管理法」修正條文重點摘要
為配合「外國學生及交換學者資訊追蹤系統(SEVIS)」的實施,美國國務院於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在聯邦公報(Federal
Register),公布了執行「交換訪問人員計畫(Exchange
Visitor Program)管理法」的修正部分條文──22
CFR Part 62, Subpart F- SEVIS,並徵求各方意見。該修正條文為暫行法規(interim
final rule) 性質,不過已自發佈當日起生效,其內容對目前許多有關交換訪問人員簽證、訓練、工作、期限的延展等等的申辦、甚至交換訪問人員居住地址變更的申報,都有進一步的規定,值得目前在美、及準備申請的交換人員、以及持J簽證在美就讀的我政府公費生的注意。
美國國務院表示,修正部分條文大體上並不改變「交換訪問人員計畫管理法」的內容,但因為SEVIS系統的啟用,相關的作業會有配合性的修正。為提供交換人員及公費生參考,本組特將修正部份條文重點整理如下。如要查詢「交換訪問人員計畫管理法」詳細內容,請參閱美國國務院網站,或NAFSA的
SEVIS
資料中心。如想了解有關 SEVIS 之發展背景等詳情,可參考本組張水金組長所撰的『美國「學生及交換訪問人員資訊系統」之發展及其影響』及「美國外籍學生管理規則最新規定」
專文。
1.
DS-2019的核發:
交換學生或學者使用的DS-2019
(原稱IAP-66)
,均透過SEVIS系統,以電子方式製造、核發。SEVIS製發的DS-2019表共有三頁,第一頁為交換人員存根聯,第二頁為使用說明,第三頁為有浮水印標記的移民官留存聯。交換人員本人、配偶、及子女將各別持有一張載明其資料的DS-2019表格。
在SEVIS正式全面啟用的二○○三年一月卅日之後,如果不是持用SEVIS系統製作出的DS-2019,都將不得使用。而在二○○三年一月卅日之前發出的非SEVIS
DS-2019將可繼續使用,沒有效期的限制。(備註:由於許多學校及交換機構對使用SEVIS
系統仍然不太熟悉,以及移民局本身審核作業無法準時完成等等的因素,移民局在一月廿九日發出聲明,表示將SEVIS
正式實施的日期寬限至今年二月十五日,在這之後,移民局將不接受沒有從SEVIS
簽發的I-20表以及DS-2019表。而且移民局表示,延後實施僅此一次。)
2. 實施時間表:
現階段需要輸入SEVIS系統的主要實施對象是新參加者;惟如舊參加者需要重新核發新簽證、延期、轉換交換計畫等等,那麼負責交換機構
(Sponsor) 就必須將資料輸入SEVIS系統。在二○○三年八月一日起,所有交換人員(含學者及學生)及其配偶及子女資料,都必須一一輸入SEVIS中。
3.
變更地址:
持J簽證的交換人員如變更居住地址,必須在10天內通知負責交換機構。負責交換機構必須在接獲通知的21天內,完成更新SEVIS系統資料的動作,而如該地址僅為一郵寄地址,則交換機構必須另外留存該交換人員的現行實際居住住址,例如宿舍號碼等。未能確實依照辦理之交換機構,可能被取消辦理資格。
4. 查核是否確實參加交換計畫:
負責交換機構必須在交換計畫開始的30天內,確認交換人員確實參與交換計畫,並更新其在美地址。
5.
管理人員的規定:
負責交換機構必須指定一名主要指定代表(responsible
officer)及至多十名代理代表
(alternate responsible officers)執行管理之任務。SEVIS製造的DS-2019表將由負責機構的代表,用藍筆簽字,以方便辨視原件與複印本。且該表禁止以任何電子方式傳送、傳真、或掃描(scan)後再製。
6. 學術訓練(Academic
training):
凡符合交換訪問人員管理法62.4(a)(1)(ii)及(iii)規定之交換學生,在經學術主管或顧問,以及指定代表或代理代表核准,將可從事學術訓練。指定代表或代理代表並須將有關訓練內容的細節,登錄在SEVIS上。
7. 交換學生工讀:
凡符合交換訪問人員管理法62.4(a)(1)(ii)及(iii)規定之交換學生,在經學術主管或顧問,以及指定代表或代理代表核准,將可從事62.23(g)條文所規定之工讀(part-time
employment)。指定代表或代理代表並須將有關工讀的細節,登錄在SEVIS上。
8.
延期交換計畫:
負責交換機構可在原已經國務院核准的交換計畫執行期限內,延長交換人員的停留期限。而如超過計畫核准的期限,則必須透過SEVIS系統以電子方式向國務院申請,並在資料輸入SEVIS當日起卅天內,向國務院遞交補充書面文件及繳交費用(目前為美金198元,且為不退費),經國務院核准後,才得延期。
9.
交換計畫的轉換:
負責交換機構得允許參加人員轉換交換計畫,惟該等人員參加交換計畫的期限必須連算,不會因此改變參加計畫的最長時限。在SEVIS系統下執行交換的步驟如下:首先交換人員必須將轉換的意圖通報原交換機構;在原交換機構核對該人員的現行身分、轉換資格後,將交換人員的資料轉出SEVIS;新交換機構開始核發新的DS-2019表格,並將交換人員本人、配偶、子女等的資料輸入SEVIS,然後通知交換人員轉換生效日期;新交換機構必須在轉換生效日的30內,確認交換人員確實參與交換計畫,並更新其在美地址。
10.
恢復身分:
有關交換人員身分恢復
(Reinstatement) 仍依「交換訪問人員計畫管理法」相關規定辦理。在SEVIS系統下執行交換的步驟如下:負責管理人員必須透過SEVIS系統以電子方式向國務院申請;並列印乙份恢復身分申請表格;在輸入SEVIS當日起卅天內,向國務院遞交正式的申請文件、補充書面文件及繳交費用(目前為美金198元,且為不退費);國務院將審批,如獲核准,國務院將會在SEVIS中註明,以供負責管理人員列印新的DS-2019表格。
非未能依規定將地址變更訊息通報之交換人員、配偶及子女,國務院將否決其辦理恢復身分之資格。而被否決申請者,即失去交換人員之身分,除否其取得其他法定的移民身分,否則不得在美國停留,必須立即離美。
11.
配偶及子女等規定:
交換人員的配偶及子女分別持有各別的DS-2019表格,並持用J-2簽證進入美國。為了確保美國國家安全,美國政府將嚴格監管所有在美受教育及訓練之非移民外國人,因此規定,交換人員之配偶及子女如擬在美國全時就讀,除了參加業餘及娛樂性課程外,必須先申請更改簽證為F-1、J-1、或M-1簽證後,才得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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