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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遊)學活動消費爭議之處理規定  
                         
                        為有效快捷處理留(遊)學活動之消費爭議,確實保障消費者權益,建請消費者確實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五章(第四十三條至五十五條)「消費爭議之處理」相關規定提出申訴、申請調解或訴訟。 
                         
                        其中,首要的步驟,就是第四十三條之規定: 
                         
                        「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 
                         
                        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之申訴,應於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妥適處理之。 
                         
                        消費者依第一項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說明】屬留(遊)學活動者,「企業經營者」即指留(遊)學服務業及旅行業(遊學之旅行部分);消費者保護團體可以洽詢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直轄市、各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可利用消費者保護免費專線電話「1950」(上班時間拿起電話直撥)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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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載錄自:教育部國際文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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