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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遊)學活動消費爭議之處理規定
為有效快捷處理留(遊)學活動之消費爭議,確實保障消費者權益,建請消費者確實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五章(第四十三條至五十五條)「消費爭議之處理」相關規定提出申訴、申請調解或訴訟。
其中,首要的步驟,就是第四十三條之規定:
「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
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之申訴,應於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妥適處理之。
消費者依第一項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說明】屬留(遊)學活動者,「企業經營者」即指留(遊)學服務業及旅行業(遊學之旅行部分);消費者保護團體可以洽詢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直轄市、各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可利用消費者保護免費專線電話「1950」(上班時間拿起電話直撥)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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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載錄自:教育部國際文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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