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打造世界頂尖大學
提高校園擴建、研究補助預算
法國總統薩科茲於2009年底宣布總金額高達190億歐元的政府擴大內需方案,其中特別指定將77億歐元投注於十所「卓越院校」(見教育部電子報392期)。相關甄選細節尚未公佈,但高教部於1月26日發佈的《大學卓越計畫:國外的經驗》(L'Excellence universitaire, les lecons des experiences etrangeres)報告書,卻已大致勾勒出政府篩選「卓越院校」的依據。
《大學卓越計畫》報告書是由高教部委託美國哈佛大學暨巴黎經濟學院(PSE)經濟學教授Philippe Aghion執筆。高教部長Valerie Pecresse女士表示,報告書的內容與政府三年來的施政目標相當一致,主要包括了高教預算的提升、校園的擴建,以及增加研究計畫補助金額等。
在《大學卓越計畫》報告書中,Aghion教授以全球知名大學(如哈佛大學、麻省理工學院、劍橋大學等)為例,認為政府如欲造就頂尖大學,應從「致勝三角」(trepied gagnant)著手:(一)提高投資於每位學生的預算;(二)落實大學財源、教學與人力資源自治;(三)加強獎勵研究計畫,並以此作為評估大學表現的參考依據。此三項要素環環相扣,缺一不可。《世界報》分析認為,「致勝三角」實以第二項最為關鍵:如果政府僅著重提高研究經費補助、改善學生學習環境,但大學本身的體質卻未同時調整,而各院校也不需要為其決策負責的話,那麼政府建立卓越大學的成果將不免受限。
此外,Aghion教授也指出,所謂大學自治並非僅限於《大學自由與責任法》(LRU)所提出的「管理」(gestion)概念,而更應該是「平衡且有力」的「治理」(gouvernance)。Aghion教授進一步分析,所謂「有力的治理」並無統一模式可循,惟其主要精神植基於「執行與行政合法性」(legitimite executive et administrative)與「學術合法性」(legitimite academique)兩者之間的權力區分與相輔相成。此處所說的「執行與行政合法性」,係指由校外人士組成理事會(也就是美國大學的board of trustees),投票選出大學校長,賦予其極大權力與責任。「學術合法性」則是指由研究人員組成「集體議事庭」(instance de collegialite)或「學術參議會」(senat academique),對校務與校長具有建議權,而教務長(也就是美國大學的provost)則領導各院院長(doyen),負責教學與研究業務。
《世界報》評論,Aghion教授所提出的概念,並不完全符合現行的大學自治相關法規。該報同時認為,法國政府雖然並不需要根據此一原則推動修法,但應該會將此原則明列於「卓越大學」的甄選要件。
《大學卓越計畫》報告書另外一項重點,是關於法國大學的組織架構。Pecresse部長表示,世界各國的卓越大學都是綜合性大學,未來將持續推動大學與高等學院整合,以建立合乎世界潮流的優秀大學。Aghion教授的觀察重點包括兩方面:(一)大學部與研究生的人數組成;(二)大學各科系(departement)、研究生院(graduate school)、校本部(universite)的權責區分。Aghion教授分析,世界排名前十名大學,學生人數規模平均為1萬7仟人,各大學的大學部學生(undergraduate)約佔全校總人數55%,碩、博士研究生則佔45%。至於在校、院、系的權責區分方面,應由「校本部」負責基金與預算管理、獎助學金控管,「研究生院」負責課程架構、教師與研究人員管理,而各科系則處理教師聘用與授課任務。Aghion教授總結,目前全法國只有Toulouse經濟學院(TSE)在組織架構與校務管理方面較為符合國際頂尖大學的標準。
《世界報》推測,高教部於三月份公佈的甄選標準,即為總統府擴大內需方案中的裁示重點,包括「嶄新的管理方式、契約化、自治、與企業建立夥伴關係,以及成果表現」等;入選的卓越大學則包括「最優秀的博士學院、各大學最卓越的研究團隊、最傑出的高等學院,以及與經濟界緊密合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