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615日起,旅客直接從英國前往歐盟以外國家或從歐盟以外國家入境英國,攜帶10,000歐元或以上之金額(或相同價值貨幣),則必須向英國海關(HM Revenue and CustomsHMRC)在您的出發地或抵達目的地時申報現金,(現金包含鈔票、硬幣、銀行匯票、銀行支票及旅行支票)。 此項措施適用於現今採行歐洲國會和議會第1889/2005項條款所有歐盟國家,藉以防制洗錢犯罪。

在各個海關及機場,皆可取得申報表格。如不實申報或提供不完整的資訊,將會被處以罰鍰。

旅客直接從英國前往另一歐盟國家或從另一歐盟國家入境英國,目前仍不需申報。

英國海關官員不會查扣合理申報的現金,除非懷疑其合法性。然而,在英國境內各地,查獲現金1000英鎊或以上,基於2002年犯罪進行條例(POCA),若英國海關官員合理懷疑其用途,如進行犯罪行為或意圖從事非法勾當,則有可能予以查扣。

若無法院裁定,沒收的現金不能被查扣48小時以上(不含假日及週末)。

法院可能裁定將沒收的現金做以下處置:

.對其來源及可能用途進行調查,而延長扣留時間

.經調查確認與犯罪活動有關,而永久沒收

現金遭查扣者,針對隨後而來的查扣或沒收等事宜,將被告知如何進行上訴等相關資訊。


上述規定適用歐盟國家為

奧地利、比利時、保加利亞、塞普勒斯、捷克共和國、丹麥、愛沙尼亞、芬蘭、法國、德國、直布羅陀、希臘、匈牙利、愛爾蘭、義大利、拉脫維亞、立陶宛、盧森堡、馬爾他、荷蘭、波蘭、葡萄牙、羅馬尼亞、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共和國、西班牙、(包含the Canary Islands)、瑞典及英國(不包含英國屬地曼島 the Isle of Man the Channel Islands)。  

資料來源:英國貿易文化辦事處 by edu-fair.com on July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