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入出境管理局


年滿十五歲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出境,不受限制。(以民國
  八十七年為例,民國七十二年以後出生者,在八十七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以前,只要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均可申請出國。)
接近役齡男子:係指年滿十六歲當年一月一日起至年滿十八
  歲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男子。(以民國八十七年為例,民
  國六十九、七十、七十一年次出生的男子均為接近役齡男子。)
接近役齡男子之出境,初次申請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與本人
填寫具結書(只要辦一次即可),具結於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
月一日起役前返國履行兵役義務。
未具「僑居」身分之接近役齡男子具結出境,護照末頁應蓋
「尚未履行兵役義務」戳記。除有特殊原因經中央部會核准
者外,不得為「僑居」身分加簽。
具有「僑居」身分之接近役齡男子,申請出境,不必填寫具
結書。

役男係指年滿十九歲當年一月一日起至年滿四十五歲當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止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男子。(以民國八十七年為例,
   民國六十八年至四十二年次出生的男子均為役男。)

役男出境處理辦法於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台八十
七內字第三二○三○號函大幅修正,開放役男出境,並於八十
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施行。
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出國研究、進修、表演、比賽、訪問
、受訓或實習等原因申請出境者,由就讀學校檢附相關證明
向縣、市政府申請核准,並經本局同意,最長不得逾一年。
未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出國代表國家出國表演、比賽等原因
申請出境,由其自行檢附相關證明向縣、市政府申請核准,並
經本局同意,最長不得逾三個月。
在學、未在學役男以其他原因申請出境者,直接由役男向戶籍
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核准,並經本局同意,每次不
得逾二個月。
八十八年元月一日起,二十歲(六十八年次)以上在學役男且
經核准緩徵者,可直接到本局申請出境。本局依徵額地直轄市
、縣市政府(市)政府提供的在學役男緩徵資料為出入境審查
依據。
僑民役男:回國未連續住滿一年或居住逾四個月未達三次者,出
  境不予限制。
大陸來台役男:自在台設戶籍之日起算,未滿一年者,出境不予
  限制。
後備軍人、國民兵、免役、禁役:憑各該證明申請出境,不予限
  制。


News:
護照條例放寬 ? 役男出國解禁 (2000/04/18)

回上頁        回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