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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地點:本局與外交部領務局合署辦公處(台北市濟南路一段
2-2號3F)及本局之高雄、台中、花蓮各服務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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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普通護照及入出境許可手續(舊護照效期屆滿不再辦理延期
加簽,須申換新護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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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填妥繳交普通護照申請書乙式兩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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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交照片三張(三個月內拍攝之二吋光面彩色脫帽正面半身照片,人像頭部
長度不得少於二•五公分或超過三公分,背景需單色,勿著軍警制服或戴墨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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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驗國民身分證正本(驗畢退還,十四歲以下未請領身分證者,繳驗戶口名
簿正本或最近六個月內辦理之戶籍謄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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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申請機器可判讀護照者,繳驗戶口名簿正本(驗畢退還)或於
最近六個月內辦理之戶籍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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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交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二份(請分別附貼於申請書上;十四歲以
下未請領身分證者,繳交戶口名簿影本二份或最近六個月內辦理之戶籍謄本二份
,影本請先自行印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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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收費櫃檯繳納護照規費:厚頁(五十八頁)壹仟貳佰元
,薄頁
(四十二頁)壹仟元 (請於取得收據後立即到一號銀行櫃台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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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文件:
- 軍公教人員所繳交之普通護照申請書第二聯背面須加蓋服務機
關核准出國之關防、首長職名章、核准日期章(身分證登載為軍
公教人員,但現在已不具該身分者,請附離職或退休(伍)證明文件)。
- 未成年人應附父母親或監護人同意書(父母親婚姻關係存在者
,得由任一方出具,父母婚姻關係不存在者須附監護權證明文
件,由監護人出具),並加蓋印章、黏貼同意人身分證正、反
面影本。(影本請先自行印妥,本局備有\同意書制式表格,請向服務台
洽索)。
- 男子年滿十六歲當年一月一日起至屆滿十八歲當年十二月三十
一日之間申請者須繳交「接近役齡」男子出國具結書,但可免
繳前項之同意書。二十歲(年次算)以上在學役男在緩徵期間
申請短期出國(二個月內)旅遊、觀光,申請新護照,請逕向
本局辦理。至於已經有護照者,可持照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
管理局申請出境許可。
- 未在學役男及十九歲在學役男則須檢附其徵額地鄉(鎮、市
、區) 公所核准的「役男出境申請書」乙份比照4.之有無護
照者分向本局或境管局辦理。
- 後備軍人第一次申請出國須先辦理返鄉報到並繳驗退伍令正本
(驗畢退還)。
- 國民兵或免役者須繳驗國民兵證書或免役令正本並繳交影本。
- 繳交有效之舊護照(護照第四頁或第五頁之入境許可條碼尚有效者,
須繳交該許可條碼之影本乙頁,影本請先自行印妥)
- 現尚持有效之入出境證者,應繳還該入出境證。
- 申換新護照時,舊護照內有僑居身分加簽者如須移簽至新護照
內,須繳交僑居國有效護照(或永久居留證)正、影本(正本
驗畢退還)或僑委會出具之僑居證明函。
- 更改中文姓名者,須換領護照,並繳交戶籍謄本二份。
- 外文姓名、別名有特殊翻譯者,須繳交舊照或足資證明之文件
。換發新照須延用舊照英文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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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應注意事項:
- 機器可判讀護照之內頁不敷使用,不再辦理加頁,須申換新
護照。
- 身分證尚未登記出生地者;須先向戶政單位辦理出生地補登
錄手續,其為國內出生者,倘無法即時辦理,可由其本人先
以具結方式申辦,事後再向戶政單位辦理補登錄手續。
- 男子於年滿十六歲當年一月一日起至屆滿十八歲當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之「接近役齡」男子或「役男」之申請,因須加貼
入出境許可條碼,故申請時請向「役男」櫃檯申請。
- 持外國護照入境者(除在台原無戶籍經核准設籍外)或申請人未
在國內者,均不得於國內申請及換領護照。
- 申請人未能親自申請,可填具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理(受託人須
帶身分證)。
- 工作天數(自繳費之次半日起算):一般件為四個工作天;遺失
補發為五個工作天。
- 依國際慣例規定,護照有效期限,應持有滿半年以上效期,
始可入境其他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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