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一件,總尺寸不超過115cm45英吋)原則上須能置於飛機座椅下。尚可攜帶放在膝上的東西,包括照相機、女用皮包、外套、禦寒用大衣、小型樂器、機內讀物、美術品、幼兒食物、步行用手杖等

隨身行李中建議物品

貴重物品與文件:例如一些易摔摔之物品、旅行支票及現金、匯票、護照、簽証及I-20的副本。其他證明文件:財力證明、健康檢查證明、平安保險單、個人病歷等。

隨時可能用得到的物品:換洗內衣褲、國際電話卡、個人藥品、紙筆、乳液、護唇膏、化妝品、隱形眼鏡藥水、眼鏡、面紙等。

有些物品如:髮膠、定型液、醫用含酒精之液態瓶裝物、防蚊液、烈酒類、噴霧器、各式刀械、工具棍棒類及各類彈藥武器等,原則上不得手提上機,須以托運方式處理,詳情請事先向航空公司查詢。

易燃品類(如汽油、柴油、去漬油、煤油、罐裝瓦斯、噴漆、大量塑膠製簡易打火機、火柴、工業用熔劑及其他於常溫下易燃之物品等)、高壓縮罐(殺蟲劑、潤滑劑、瓦斯罐等高壓裝填之瓶罐類)、腐蝕性品(王水、強酸強鹼、水銀、氟化物及其他具腐蝕作用之物品)、磁性物質(永久磁鐵等會產生高磁場之物質)、毒性物料(各類具毒性之化學原料、毒氣、氰化物、除草劑、農藥及活性濾過性病毒等)、爆藥、強氧化劑(漂白水、漂白粉、濕電池、工業用雙氧水等易產生劇烈氧化作用物質)、放射性物質(如鈾、碘、銫、鈷、氚等本身游離輻射能量之物質、核種)、具防盜警鈴裝置之公事包及其他影響飛航安全之物品是禁止手提或托運上機的。

北美洲、夏威夷
頭等、商務

限兩件,每件尺寸長++ <= 158cm (62英吋)。每一件不超過32公斤(70磅)

經濟艙

限兩件,兩件總尺寸長++ <= 269cm (160英吋)每一件不超過158cm62英吋),每一件不超過32公斤(70磅)

大洋洲、亞洲、歐洲 頭等 無件數限制。限重40公斤。
商務 無件數限制。限重30公斤。
經濟艙 兩件總重合計不超過20公斤。
兩歲以下嬰兒:限一件,尺寸不超過114cm45英吋)。可託運一可折疊的嬰兒手推車。

美洲地區

   每超帶一件行李徵收一個計費單位。
行李尺寸超限,但不超過230公分(80英吋),徵收一個計費單位。
行李超帶一件,又超過158公分(62英吋),但不超過230公分, 徵收二個計費單位。
任何一件行李尺寸超過230公分或重量超過32公斤(70磅),則按該 件行李重量計費。
45公斤以下徵收3個計費單位,每增加10公斤,加收1個計費單位。
該超重超大行李之運送務請事先向航空公司聯繫。

歐洲、東北(南)亞區

每超過1公斤,得繳付頭等艙單程機票的1%
例如:若是到香港的頭等艙票價為7036元,而行李超重1公斤,則加價72公斤。

備註:

到達機場後,應先至航空公司櫃台辦理報到手續,將護照、簽證及機票交由航空公司櫃台檢查後發還,並領取登機證及托運行李卡(需確定行李已過X光機海關檢查無誤才可離開)。
  行李請儘量避免使用紙箱或木箱包裝,以免運送工人錯以貨物處理,耽誤領取時間。托運行李如包裝不完整或易破碎易損害等,航空公司有權拒絕載運該行李。
每件行李都貼上「姓名、地址」標籤,以便一旦誤運時能迅速處理。通常各航空公司都會提供行李名條。如果您所使用的行李箱很普遍,建議可在行李上貼上醒目的貼紙,以方便到達目的地機場後尋找行李。
有關隨機托運行李與隨身手提行李之詳細規定可洽詢各航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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