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日多次簽證有效期延長至5年   每次最長可以停留九十天

根據「交流協會」於八月十七日公佈的通告,自1999年9月1日起,持台灣護照者以觀光、商務、參加業餘運動交流或其他短期停留為目的的台灣人民,其簽証的停留期間由原來所規定之15日延長至90日,有效期限則由3年延至5年。簽證費則仍維持原來的收費,台幣1700元。

除此之外,參加旅行團前往琉球訪問者,若日本之接受團體為運輸大臣或琉球縣所登錄之一般旅行業者、由琉球縣內機場(港口)進入日本者,並由交流協會認可代理申請之旅行社統括代理申請者,其在琉球停留期間為15日,有效期間為三個月且免簽證費。

資料來源:日本交流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