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台打工度假制度簽證須知


200943 日公告,為提供日本與台灣的青少年能有體驗對方文化及日常生活方式之機會,而啟用「打工度假制度」。
2010
年簽證發給件數為2000件。
一年分
2(5月及11)受理申請,並各核發1000件簽證。
又,曾經取得打工度假簽證者
,即使再度提出申請也無法成為發給對象。

所謂「打工度假制度」

此乃基於日、台間的協議,為提供台灣青年能有體驗日本文化及日常生活方式之機會,認可其在期限最長為一年之度假期間,為補旅費之不足,而從事打工活動的一種制度。

注意
 ∙
這不是以工作為目的之簽證。
  (必須是以度假為目的。附帶從事打工活動方被認可)。

 ∙
不得在酒吧等風化場所及特殊營業場所從事打工活動。
 ∙
大學生等要赴日實習,係基於教育課程之一部分,而在日本公私機關從事業務之活動,
   辦理其他相關簽證
;因與打工度假制度宗旨不同,故無法成為發給對象。

(二)簽證之發給對象

  申請打工度假簽證時為居住在台灣之居民。
  申請打工度假簽證時之年齡介於18歲以上,30歲以下。
       
各申請期間之受理對象,請參見下述()()]
  在不超過一年之期間內,以度假為主要目的而停留在日本。
        [
請參見上述()之注意事項
  過去未曾取得此種日本簽證。
  無被扶養者同行。(若該家屬持有其他有效簽證則除外)
  持有有效之台灣護照(載有身分証字號)
  持有返回台灣之交通票券,或有足夠經費購買該票券。
  持有足以維持停留日本最初期間之生活所需費用。
  身體健康且無不良紀錄或犯罪紀錄。
  已投保在日停留期間,死亡、受傷及生病之相關保險。

(三)申請手續

 (1) 申請方法
   須由申請者本人,攜帶所需文件,向本所提出簽證申請。
   不接受代理申請或郵寄申請。
 (2) 申請地點
   () 交流協會台北事務所   所在地請連結此處
   () 交流協會高雄事務所   所在地請連結此處
 (3) 申請期間
   第一期 :  2010 510()   514()
   第二期 :  201011 1() 11  5()
 (4) 受理申請時間
   上午  9:15-11:30
   下午  1:45-  4:00
   其餘時間不接受申請。
 (5) 受理對象
   第一期 : 1979 5 11   1992514日出生
   第二期 : 197911 2    199211 5日出生
 (6) 申請所需文件
   請連結此處

   注意(重要)
       ∙
受理申請期間,為避免因人數眾多而發生混亂之情況,本所可能會限制進入大廳
         之人數。敬請依照現場事務人員之引導辦理。

       ∙
若申請人數過多,本所有可能會限制每日受理申請人數。因此,即使在受理申請
         時間內前來,也有可能無法受理申請,敬請諒解。

(四)審查方式       

 (1) 對於所有受理申請的案件,將會進行嚴格審查。
 (2) 若申請件數多過發給件數時,將以最符合打工度假制度宗旨及發給要件為準,來選出合
        格者。

 (3) 對於審查之基準,不發給之理由等,恕無法回答,敬請諒解。
 (4) 同一申請期間重複提出申請者(包含向台北高雄兩事務所之申請)一律無效。

(五)審查結果

 (1) 發表日期
   第一期: 2010  618 上午10
   第二期: 20101210 上午10

 (2) 發表方式
   審查結果,本所將公告合格者之受理號碼(受理申請時,由本所蓋在受理領證憑單上之
        號碼
)於本所網站,並張貼於台北高雄兩事務所門口。
       
請上您提出申請之事務所網站或事務所門口之公告確認。

注意
 ∙
發表時,係公告合格者之受理號碼。
   若遺失受理領證憑單,恐將無法確認結果,因此,敬請妥善保管。

 ∙ 關於審查結果,恕不接受電話、窗口之查詢。

 (六)領證手續

 (1) 領證期間
        2009
年申請者
      第一期:  2009  7  6()     2010 7  6()
      第二期:  20091214()     20101214()
       2010
年申請者
           第一期:  2010  621()     2011 6 21()
          
第二期:  20101213()     20111213()

 (2) 領證所需資料等  

注意(重要)
 ∙
過了上述之領證期間,就不能再領證,請務必注意。
 ∙
不能在上述期間內完成領證手續者,視同放棄,該許可亦將失效。
 ∙
若遺失受理領証憑單,將無法領取簽証,請務必妥善保管。

(七)赴日後的生活指南

 (1) 關於打工
   打工度假制度認可在不超過一年的度假期間,為補旅費之不足,而從事之打工活動。
   但,不得在酒吧等風化場所及特殊營業場所從事打工活動。
   若有違反情事,有可能會被警察逮捕或強制遣返,甚至會限制其日後之入境日本,請
        務必注意。

 (2) 關於再入國許可
   在日本停留期間,如想暫時回台灣或前往別國觀光,之後還會返回日本時,請務必事先
        在日本當地之入國管理局取得
[再入國許可]
   關於再入國許可手續http://www.moj.go.jp/ONLINE/IMMIGRATION/16-5.html
 (3) 關於外國人登錄手續
   入境日本後,居留期間超過90日以上之外國人,必須於居住地之市區町村役所辦理外國
        人登錄。詳情請洽居住地之市區町村役所。

   關於外國人登錄手續http://www.moj.go.jp/ONLINE/ALIENREGISTRATION/17-1.html
 

(八)援助機關

   社團法人日本打工度假協會 (Japan Association for Working Holiday Makers) 
   該協會為支援打工度假制度之公益法人團體(主管機關是厚生勞働省),對於利用此制度赴日
          之外國青少年,提供諮詢及相關情報等服務。

   又,該協會係採登記制,詳情請參閱該協會網站。http://www.jawhm.or.jp

   東京本部
    東京都千代田区九段南4-7-16 市ヶ谷KTビル 5樓
    TEL  03-3265-3321
    FAX  03-3265-3325
          
   台灣 (中文)承辦人  每星期三 AM 11:00──PM:00

    大阪支所
    大阪府大阪市中央区北浜東3-14 エル・おおさか4樓
    TEL& nbsp; 06-694 6-7010
    FAX  06-6946-7021

   福岡
    福岡県福岡市早良区百道2-3-15 ももちパレス4樓
    TEL  090-3546-3972
    FAX  092-851-1028

(九)問卷調查

    簽證發給時,本所將同時發給一份問卷調查表。敬請使用該簽證者於返回台灣後填寫,並
    以電子郵件或郵寄方式回覆本所。


資料來源: 日台交流中心

by edu-fair.com on 2010.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