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
自八十九年五月一日起,持西班牙之團體申根簽證不能在荷蘭入境或轉機,旅客需辦理個別之簽證。目前申根國家的航空公司,包括:奧地利航空.德國漢莎航空.荷蘭航空均不接受團簽,僅法航和義大利航空尚接受西班牙簽證。
申請單位:
西班牙商務辦事處
台北市民生東路三段49號10樓B1
TEL:(02)2518-4901
FAX:(02)2518-4904工作天:四天(不含週六日及國定假日)
受理及領件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8:30-11:30
簽證有效期: 發照日起三個月
簽證費用:
五天以內過境簽證 |
NT$300 |
30天以內,單次出入 |
NT$450 |
30天以內,二次或多次 |
NT$900 |
31-90天,單次出入 |
NT$900 |
31-90天,二次或多次 |
NT$1050 |
一年多次入境(商務) |
NT$1500 |
學生簽證
(含超過三個月之學習) |
NT$1620 |
居留簽證 |
NT$1620 |
一般所需文件:
1.護照(效期:須超過簽證效期三個月以上,正本及一
份影本)
2.填具申請表,並貼妥相片(3張,第二頁紅色免貼)
,必須本人親自簽名。
3.行程表
4.機票或訂位紀錄(正本及影本各一份)
5.身份證影本一份(請用A4紙影印)
觀光簽證
除一般所需文件以外,須另附上:
財力文件(正本及一份影本)
- ◎30天以內之停留,不需提供此項文件。
- ◎30天以上之停留,需提供財力文件、以下擇其一:
1.申請人之儲金簿或定存存單或銀行對帳單,提供一
種即可。
2.或薪資扣繳憑單一「各類所得稅扣繳及免扣繳憑
單」
3.或在職證明及薪水單(最近三個月)
商務簽證
- 除一般的需文件以外,須另附上財力文件(正本)
- ◎30天以內之停留,提供西班牙邀請函即可。
- ◎30天以上之停留:公司說明函,經來往銀行背書(信函內容包括:申請者姓名、職稱、護照號碼、訪目的及欲拜訪之西班牙公司名稱即可,請參照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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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邇來曾有國人持用西班牙政府核發之臨時入境許可證前往其他申根國家入境遭拒事。經洽西國移民局主管官員復稱,該文件僅供持用者再入境西國用,持用者倘擬至歐洲其他國家旅行,為維護個人權益,仍請申辦擬前往之國家簽證。(2008/07/18)
- 中華民國(台灣)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全球資訊網
以上資料僅供參考,申請以簽證單位最新公佈資訊為
準,請上簽證單位網站查詢。
資料來源:外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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