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蘭
申請單位:
華沙(波蘭)貿易辦事處
110台北市基隆路一段333號2006室
TEL:(02)2722-0139
FAX:(02) 2722-0557
一般簽證:
1.護照(其內應有簽名且護照效期須較簽證
效期為長)
2.申請表(依指示填寫A,B,C三欄)
3.照片二張。分別黏貼於申請表上A,C二欄。
4.規費
a.單次入境簽證:NT2000
b.多次入境簽證:NT3000
5.簽證效期:通常為一至二個月
6.停留期限:最長180天
工作簽證
1.波蘭主管機關核發之工作許可
2.護照(其內應有簽名且護照效期須較簽
證效期為長,簽證效期視聘僱期限而定)
3.申請表。依指示填寫A,B,C三欄
4.照片二張(分別黏貼於申請表上A,C二欄)
5.規費:NT6000
6.注意事項
a.簽證申請人須詳實填寫訪波目的,
否則將拒絕受理。
b.波國邊境主管機關可能於外籍人士入
境波蘭時,要求其出具足供支付在波
停留期間花費之財力證明。
留學波蘭證效期應注意,按時申辦居留證要耐煩
2008.08.26公布
以上資料僅供參考,申請以簽證單位最新公佈資訊為
準,請上簽證單位網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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