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財政部 |
財政部相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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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人攜帶之外幣、金銀幣及金銀飾之限額: | ||||||
外幣:總值美金 5,000元。 | ||||||
金飾、金幣:各62.5公克。 | ||||||
銀飾、銀幣:各 625公克。 | ||||||
新台幣:40,000元。各種硬幣以20枚為限。 | ||||||
注意:如所帶之新台幣超過上述限額時,應在出境前,向財政部 申請核准,持憑查驗放行,否則超過限額部份予以沒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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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攜帶出境之物品: | ||||||
槍械(包括獵槍、空氣槍、魚槍)、子彈、炸藥、毒氣及其他兵器。 | ||||||
鴉片類(包括罍粟種子)、大麻類、高根類、化學合成麻醉藥品類,及 以上各類物品之各種製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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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其他法律禁止出口之物品(如:偽禁藥、黃金、動物標、果樹苗等)。 | ||||||
偽造或變造之各種幣券、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及其它稅務單照 憑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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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合法授權之翻印書籍(不包括本人自用者在內)、翻印書籍之底版。 | ||||||
未經合法授權之翻製唱片(不包括本人自用者在內)、翻製唱片之母模 及裝用翻製唱片之圓標標暨封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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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合法授權之翻製錄音帶及錄影帶(不包括本人自用者在內)。 | ||||||
古董、古幣、古畫等物品。 |